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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農業農村部通告精神,浙江省2021年海洋休漁禁漁規定在延續2018年以來浙江省伏休規定的基礎上略微進行了調整,具體如下:
一是根據部局通告精神,將休漁作業名稱對應地作了調整,包括“定置作業”變更為“小型張網漁船”,“刺網類、圍網類及船敷箕狀敷網(敷網)作業”變更為“刺網和燈光圍(敷)網”。
二是根據部局通告精神,新增了釣具漁船的休漁規定。具體為:“釣具漁船要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,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、場所、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,漁獲物應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定點上岸漁港上岸,并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?!?/p>
三是根據部局通告精神,新增了船籍港休漁的相關規定。具體為:“休漁漁船原則上應當回所屬船籍港休漁,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回船籍港休漁的,須經休漁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協商,經設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確認。外省籍漁船來浙江省休漁或浙江省漁船跨省去外地休漁的,須經休漁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協商后方可休漁?!?/p>
四是對特定種類和特定區域的禁漁期表述作了優化,使邏輯更加清晰準確。